圣训
安拉的使者(愿他平安和祝福)说: “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行为都会终止,除非有三种:持续的慈善,受益的知识,或为他祈祷的虔诚子女。”
伊斯兰信仰(伊斯兰教义) 伊斯兰中的真主尊名与属性 1071 2026-09-10

“Al-KāfAl-Māniʿ”与“An-Nāfiʿ”这些名称:其确立依据及如何称呼

问题
“Al-Kāfī”(足以者)、“Al-Māniʿ”(阻止者)和“An-Nāfiʿ”(施益者)是否属于真主的美名?这些名称应当单独使用,还是其中一些应当与相对应的名称连用?
回答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愿真主赐福并祝安于真主的使者 ﷺ。

正如该教法判例(Fatwa)所引述的那样,多数学者将 “Al-Kāfī” 列为真主的美名之一。

同时,一些学者将 “Al-Māniʿ” 与 “Al-Muʿṭī”(赐予者)连用,并将 “An-Nāfiʿ” 与 “Aḍ-Ḍārr”(造成伤害者)连用。

该教法判例说明,这两组名称应当成对使用,即:“Al-Muʿṭī Al-Māniʿ” 和 “Aḍ-Ḍārr An-Nāfiʿ”,因为两个意义结合起来时,完整的意义才能显现。因此,根据这一解释,不应将“Al-Māniʿ”或“An-Nāfiʿ”单独作为名称使用。

“Al-Kāfī”及其依据

真主至高无上,说:

“真主难道不是使他的仆人满足的吗?” [《队伍章》39:36]

经文中以“满足其仆人”来描述真主。根据该教法判例所引述的观点,多数学者将 “Al-Kāfī” 列入真主的美名之中。

提到这一名称的学者包括:Al-Khaṭṭābī、Ibn Mandah、Al-Ḥalīmī、Al-Bayhaqī、Ibn Al-ʿArabī、Al-Qurṭubī、Ibn Ḥajar、As-Saʿdī等。

参见:穆罕默德·本·哈利法·At-Tamīmī博士所著《Ahl as-Sunnah wal-Jamāʿah关于真主美名的信仰》,第182页。

在一些列举真主美名的传述版本中,也出现了这一名称。然而,这些列举名称的传述是薄弱的。因此,应当区分:一个词出现在这些传述中,与通过可靠的圣训确立它为真主的名称,并不是同一回事。

Ibn Al-Qayyim在《An-Nūniyyah》中说:

他是Al-Ḥasīb,足以者和保护者,
真主时时刻刻都足以使其仆人满足。

As-Saʿdī解释 “Al-Kāfī” 的含义为:真主满足祂的仆人所需要的一切;对于信仰祂、托靠祂,并向祂祈求宗教和今世所需之事的人,祂更给予特殊的满足和保障。

参见:《Tafsīr As-Saʿdī》,第949页。

因此,按照承认这一名称的学者的观点,它包含了这样的意义:真主满足祂的仆人的需要,保护他们,并为他们提供所需的一切。

“Al-Māniʿ”与“Al-Muʿṭī”连用

一些学者将 “Al-Muʿṭī Al-Māniʿ” 列为真主的美名,其中包括Ibn Mandah、Al-Qurṭubī和As-Saʿdī。

他们所依据的证据之一,是Muʿāwiyah ibn Abī Sufyān(愿真主喜悦他们二人)传述的先知 ﷺ 的圣训:

“真主所赐的,没有人能够阻止;真主所阻止的,没有人能够给予;富有者的财富也不能使他在真主面前获得任何益处。”

艾哈迈德在《Al-Musnad》(4/97–98)中传述,Ibn Mandah在《At-Tawḥīd》(331)中也传述。Ibn Mandah说:“这一传述链是可靠的。”

这段圣训说明,任何人都无法阻止真主所赐予的,也无法违背真主的定夺而给予真主所阻止的。

该教法判例引述Ibn Al-Qayyim的话指出,“Al-Māniʿ” 应当与 “Al-Muʿṭī” 连用,因为单独强调“阻止”可能让人误解为某种欠缺,而将“给予”和“阻止”结合起来,则体现了真主支配和安排的完美。

“An-Nāfiʿ”与“Aḍ-Ḍārr”连用

将 “Aḍ-Ḍārr An-Nāfiʿ” 列入真主美名的学者,以真主的以下言语作为证据:

“你说:如果真主要伤害你们,或要使你们获益,那么谁能替你们抵挡真主的意旨呢?” [《胜利章》48:11]

提到这两个名称的学者包括Al-Khaṭṭābī、Al-Ḥalīmī、Al-Bayhaqī、Ibn Al-ʿArabī、Al-Qurṭubī等。

这里同样要遵循成对使用的原则。因此,可以说:“Aḍ-Ḍārr An-Nāfiʿ”,也可以说:“An-Nāfiʿ Aḍ-Ḍārr”。

Ibn Al-Qayyim在讨论成对使用的名称时,将这一例子与 “Al-Muʿṭī Al-Māniʿ” 放在一起,并说明两个意义结合时,完美的意义才能显现。

按照这一观点,在以名称称呼真主时,不应将其中一个词脱离其对应词而单独使用,而应当按照相关学者的说明,将二者一起提及。

如何理解“An-Nāfiʿ不属于真主的名称”这一说法?

该教法判例提到,先前的一份回答中曾说 “An-Nāfiʿ” 不属于真主的名称。随后解释说,其真正含义是:不应单独以这个名称称呼真主,而应当与其对应名称一起提及。

因此,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把这个词确立为一个独立的名称;二是把它视为一组成对名称中的一部分。

所以,否定其单独使用,并不意味着否定一些学者所传述的、将 “Aḍ-Ḍārr An-Nāfiʿ” 二者一起使用的观点。

这正是该教法判例所采用的详细说明,同时也没有把一些学者传述的观点提升为所谓的“学者共识”。

总结

根据该教法判例,“Al-Kāfī” 被多数学者列为真主的美名之一。

至于 “Al-Māniʿ” 和 “An-Nāfiʿ”,该教法判例将它们列入应当成对提及的名称,即:“Al-Muʿṭī Al-Māniʿ” 和 “Aḍ-Ḍārr An-Nāfiʿ”。

同时,应当区分有关这些意义的证据是否可靠,与那些列举真主美名的传述是否薄弱,这两者并不相同。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