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安拉的使者(愿他平安和祝福)说: “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行为都会终止,除非有三种:持续的慈善,受益的知识,或为他祈祷的虔诚子女。”
伊斯兰信仰(伊斯兰教义) 伊斯兰中的真主尊名与属性 829 2026-09-10

关于“尊严与尊荣的主宰”“明证”和“召集者”这些名称的教法裁决

问题
“尊严与尊荣的主宰”(Dhu al-Jalāl wa-l-Ikrām)、“明证”(Al-Burhān)和“召集者”(Al-Jāmiʿ)是否属于真主的美名?单独使用“召集者”和说“召集众人于毫无疑问的那一日”之间有什么区别?
回答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愿真主的平安与祝福降临于真主的使者。

“尊严与尊荣的主宰”按照本教法裁决所采纳的较强意见,是以这一完整形式确立的真主之名。至于“明证”,则不应将其列为真主的名称。“召集者”有一些学者将其列入真主的名称,但本教法裁决不主张单独确立这一名称,而是引用伊本·泰米叶关于附加形式“召集众人于毫无疑问的那一日”的确立。

“尊严与尊荣的主宰”在《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依据

真主 تعالى说:

“你的主的名号多么吉祥!他是尊严与尊荣的主宰。” [《古兰经》55:78]

据阿伊莎 رضي الله عنها传述,使者 صلى الله عليه وسلم礼拜结束后,只停留相当于说以下祈祷词的时间:

“主啊!你就是和平,和平来自于你。尊严与尊荣的主宰啊!你是多么吉祥。”

另有传述:

“尊严与尊荣的主宰啊!”

《穆斯林圣训实录》(592)。

安奈斯 رضي الله عنه传述,使者 صلى الله عليه وسلم说:

“你们多多诵念:‘尊严与尊荣的主宰啊!’”

《提尔密济圣训集》(3525),艾勒巴尼判定其为正确圣训。艾哈迈德(17596)也通过拉比阿·本·阿米尔传述了这一圣训,舒阿卜·阿尔纳乌特判定其为正确。

辛迪解释说,“你们多多诵念”的意思是坚持使用这一称呼,即坚持以这一措辞向真主祈祷。

这些证据独立于那些仅仅罗列真主名称的传述,明确证明这一完整表达被用于赞美真主和向真主祈祷。

以这一名称祈祷的优越性

安奈斯 رضي الله عنه传述,有一个人祈祷说:

“主啊!我以赞颂你而向你祈求。一切赞颂都归于你,除你之外绝无应受崇拜者。你是赐福者,是天地的创造者。尊严与尊荣的主宰啊!永生的主啊!维护万物的主啊!”

使者 صلى الله عليه وسلم说:

“他确实以真主最伟大的名称祈求了真主;以此名称祈求时,真主就应答,以此名称向真主请求时,真主就赐予。”

艾布·达伍德(1495)、奈萨仪(1300)和提尔密济(3544)传述;艾勒巴尼判定其为正确圣训。

许多学者将“尊严与尊荣的主宰”列为真主的名称,其中包括哈塔比、伊本·曼达、海莱米、拜海基和古尔图比。参见:《圣训派大众关于真主美名的信仰》,第194页。

穆阿莱米·也门尼说:

“这是一个意义极其重大的名称,甚至有人说它就是最伟大的名称。”

参见:《穆阿莱米遗著》,7/34。这只是转述关于“最伟大名称”具体为何物的一种观点,并不意味着这一问题已经达成共识。

为什么“明证”不能确立为真主的名称?

在阿拉伯语中,Al-Burhān 意为明确而有决定性的证据。

《古兰经》以这一意义使用该词,例如真主说:

“这两件就是来自你的主的两个明证。” [《古兰经》28:32]

真主 سبحانه还说:

“众人啊!来自你们的主的明证已经降临你们,我还降示给你们一种明显的光明。” [《古兰经》4:174]

然而,来自真主的明证并不意味着“明证”就是一个真主的名称。经文谈论的是证据和明证,并没有以“明证”称呼真主。

在伊本·马哲所传述的一段罗列真主名称的传述中,也出现了这一词语,其传述链中有阿卜杜勒·马利克·本·穆罕默德·萨纳阿尼。这一传述是羸弱的,布赛里、艾勒巴尼等学者均认为其羸弱。

尽管一些著作家将其列入真主的名称,本教法裁决更倾向于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正确,因为经文没有对此提供依据,而且包含这一名称的传述并不可靠。

参见:《圣训派大众关于真主美名的信仰》,第223页。

“召集者”以及经文中的附加形式

真主 تعالى说:

“我们的主啊!你必定在毫无疑问的那一日召集众人。真主确实不会违背诺言。” [《古兰经》3:9]

有一些学者将“召集者”列为真主的名称,其中包括伊本·曼达、伊本·阿拉比、古尔图比、海莱米、拜海基和伊本·哈哲尔。这一名称也出现在那段羸弱的名称罗列传述中。

至于伊本·泰米叶,他在真主的附加名称中提到了:

“召集众人于毫无疑问的那一日者”,

以及其他名称,如“众世界的主”和“报应日的主宰”。他说明,以《古兰经》和圣训中确立的附加名称来祈祷是成立的。参见:《教法判例总集》,22/485。

因此,本教法裁决区分了单独确立“召集者”——这一做法并非其所倾向的观点——与经文中出现的附加形式。至于后者,则引用了伊本·泰米叶对其确立的观点。

总结

“尊严与尊荣的主宰”以这一完整形式是确立的真主之名;“明证”不能确立为真主的名称。至于“召集者”,学者们对于是否可以单独将其列为真主的名称存在分歧,本教法裁决不倾向于以单独形式确立它;但它引用了“召集众人于毫无疑问的那一日者”作为附加名称的确立形式。

真主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