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赞颂全归真主,愿真主赐予祂的使者平安与祝福。以下正文:
教法规定,祈祷应当直接面向至高无上的真主本身,例如说:
“真主啊!我的主啊!至仁主啊!”
可以凭真主的属性向祂祈求,例如说:“我凭你的知识和能力向你祈求”,或者 “我凭你尊贵的尊容向你祈求”。
至于把属性本身作为被祈求的对象,例如说:
“真主的手啊,请赐予我”,或者 “真主的眼啊,请保护我”,
这种做法并非教法所规定。
在祈祷和 tawassul(以合法方式寻求亲近真主)方面,最好坚持传述下来的祈祷用语,而不要刻意创造没有传述依据的表达。
根据该教法判例,应按照圣训中所传述的内容确认真主具有 “形象(Surah)”,但不将其比作受造物,也不追问其具体方式。同时,也不能把“形象”简单定义为尊容、手、小腿等若干属性的组合。
至高无上的真主说:
“你们的主说:‘你们要祈祷我,我就应答你们。’”
[赦宥者章:60]
真主又说:
“如果我的仆人询问我的情状,你就告诉他们:我确是临近的,确是答应祈祷者的祈祷的,当他祈祷我的时候。”
[黄牛章:186]
先知 ﷺ 对伊本·阿巴斯——愿真主喜悦他俩——说:
“当你祈求时,就向真主祈求;当你求助时,就向真主求助。”
提尔密济辑录。
因此,穆斯林应以真主最优美的尊名祈求祂,例如:
“真主啊!至仁主啊!至慈主啊!永生的主啊!维护万物的主啊!”
直接祈求某个属性,与凭借真主的某一属性向真主祈求,两者之间存在重要区别。
脱离具有该属性的真主而直接祈求属性本身,并非教法所规定。因此,不能说:
“真主的慈悯啊,请慈悯我”,
或者:
“真主的手啊,请赐予我”,
或者:
“真主的眼啊,请保护我”,
如果说话者的意思是把祈祷直接面向属性本身。
但是,一个人可以向至高无上的真主祈求,并以祂的某一属性作为 tawassul,例如说:
“真主啊!我凭你的知识和能力向你祈求。”
或者:
“我凭你尊贵的尊容向你祈求。”
在这些表达中,被祈求的是赞颂超绝的真主,而属性是祈祷中的一种合法媒介,并不是被独立祈求的对象。
根据该教法判例所确立的一般原则,可以凭真主经可靠证据确认的属性向祂祈求。
据此,该教法判例提到,如果一个人说:
“我凭你永不睡眠的眼向你祈求,请你保护我。”
或者:
“我凭你尊贵慷慨的手向你祈求,请你赐予我。”
那么,从凭真主属性进行 tawassul 的基本原则来说,是允许的。
不过,该教法判例特别提醒一个重要问题:这些表达并不属于传述下来的祈祷词,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早期先贤在祈祷和 tawassul 中使用过这些表达。
因此,最好不要刻意创造表达,而应坚持可靠传述下来的祈祷词。其中已经包含了充分的善与益处,无须寻找奇特或没有传述依据的祈祷方式。
祈祷以及有关真主尊名和属性的问题,都属于应当特别谨慎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用语的领域。
圣训确认了凭真主的属性求护这一原则。
例如,先知 ﷺ 曾说:
“我凭真主完美的言辞求护,以免遭受祂所创造之物的伤害。”
穆斯林辑录。
圣训中也确认了凭真主的大能以及其他在先知祈祷词中出现的属性求护。
因此,教法所规定的是遵循可靠传述的表达,而不是把属性当作独立于至高无上的真主之外的对象来祈求。
该教法判例提到,凭真主的尊容祈求今世事务属于不受鼓励的做法,其依据是圣训:
“除乐园之外,不应凭真主的尊容祈求其他事物。”
艾布·达伍德辑录。
因此,最好把凭真主尊容进行的祈求用于与之相称的重大请求,而不要刻意将这种表达用于轻微的今世需求。
圣训中说:
“真主按照他的形象创造了阿丹。”
布哈里和穆斯林辑录。
另一段圣训中说:
“随后,全能的主将以不同于他们第一次见到祂时的形象来到他们那里。”
布哈里和穆斯林辑录。
根据该教法判例所倾向的观点,应确认至高无上的真主具有 “形象(Surah)”,其方式符合祂的尊严,正如我们确认启示文本中所提到的其他属性一样,但绝不能把真主的形象比作受造物的形象。
至高无上的真主说:
“任何物都不似像祂。祂确是全聪的,确是全明的。”
[协商章:11]
真主又说:
“没有任何物可以做祂的匹敌。”
[忠诚章:4]
我们不应自行给“形象”构造一个定义,说它就是 “尊容、手和小腿”,或者是某些特定属性的组合,因为启示文本并没有向我们提供这样的定义。
我们必须停留在启示所说明的范围内,根据证据确认每一个得到证实的属性,而不能试图想象真主属性的具体方式,也不能在头脑中为其构造某种形象。
造物主与受造物在某些词语上的共同使用,并不意味着二者的真实情况相同。真主是全聪的,人也可以被描述为具有听觉,但造物主的听觉绝不类似于受造物的听觉。其他属性也是如此。
教法规定,应当直接向至高无上的真主祈祷。可以凭祂经证实的属性向祂进行 tawassul,但把某一属性单独作为被祈求的对象,并非教法所规定。
从基本原则而言,可以凭真主的属性,例如祂的尊容、知识和能力向祂祈求。但是,最好坚持《古兰经》和圣训中传述的祈祷和 tawassul 用语,不要刻意使用没有传自先知 ﷺ 和早期先贤的表达。
根据该教法判例,应按照可靠圣训中的记载确认真主具有 “形象(Surah)”,其方式符合祂的尊严,不追问具体方式,也不将其比作受造物。我们不能自行规定真主的形象就是尊容、手、小腿或其他若干属性的组合。
真主至知。